高考新闻 来源:湖北高考网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5日 09:54:40
高考新闻 微信公众号
第五条学校面向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证书。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八条学校的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家长等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须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各招生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详见学校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网。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和日语课程。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学生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条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录取类别、录取代码分类要求进行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七条进档考生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进档考生分数相同时的录取规则如下:
2.高考综合改革“3+3”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审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招生咨询电话:0515-88588616、88330050、88330051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高考网 微信公众号、抖音号
1162 阅读
1077 阅读
1017 阅读
875 阅读
873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