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成人高考常见问题 来源:湖北高考网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2日 09: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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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海南高考加分政策已经公布,以下是各加分项目详细介绍,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促进素质教育,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中央部、国家民委、和国务院台办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逐步取消所有地方性加分项目,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加强加分资格审核,严格执行政策使用范围,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高考加分,是指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符合加分条件,按规定申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考试局在其当年高考综合分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分值。
第二章 项目和分值
第四条 全国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烈士子女,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加3分。
(五)省籍考生(含户籍考生),加3分。
(六)2024年至2024年,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且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并毕业,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5分;2024年至2026年,本加分项目分值由15分调减为10分。2027年起,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且在以上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并毕业,同时在以上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第五条 地方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二)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满五年(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现役军人及其子女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且在这些地区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加3分。
(三)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加6分。
(四)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加3分。
2024年起,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条件的考生不享受加分;2024年起,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条件的考生不享受加分,可享受报考边防子女预科班等优待政策;202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考生不享受第五条第(四)项加分。
第三章 政策要求
第六条 全国性加分项目由省考试局在面向省内外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由省考试局在面向本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第七条 申请高考加分项目的考生,须填写高考考生加分资格申请表。未按本实施办法及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相关规定提交高考考生加分资格申请表的,不享受加分。
第八条 考生的相关资格、称号在高考加分申报时间截止后获得的,不享受加分。
第九条 进一步完善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等专项政策,进一步形成政策合力。
第十条 符合多项高考加分项目的考生,加分分值不累加,取其中最高分值。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在我省参加高考的,可按本实施办法及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相关规定申报高考加分。
第四章 审核与公示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加分资格审查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
(一)省委部负责审查确认普通高考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以及籍考生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
(二)省民宗委负责审查确认少数民族聚居市县和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就读的少数民族聚居地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镇的汉族考生的加分资格;
(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审查确认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及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的加分资格;
(四)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查确认农村人口独生子女的加分资格;
(五)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审查确认引进高层次人才资格;
(六)市县教育局负责审查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汉族考生的加分资格。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度,规范考生信息公示的内容、程序、时间等要求:
(一)省考试局、市县教育局及中学须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地点,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中学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
(二)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受理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高考当年年底。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畅通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倒查追责,对相关违规违纪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相关加分政策,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其资格审查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高考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含少数民族聚居市县和少数民族聚居镇。
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为:三亚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少数民族聚居镇为:儋州市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万宁市长丰镇、礼纪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琼海市会山镇和屯昌县南坤镇。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委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4〕5号)同时废止。
海南新高考总分为900分,为3+3模式,其中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不分文理科,每科原始分数满分150分,以转换后的标准分呈现考生成绩。学生自选的3门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每门卷面满分100分,以转换后的标准分呈现考生成绩,两个标准分合成后作为高校录取总成绩。目前仅有海南采用标准分这一计分方法。
高校录取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科成绩和考生自主选择的等级性考试3科成绩组成。
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不分文理科,每科原始分数满分150分,其中外语考试成绩选择最好的一次成绩计入,以转换后的标准分呈现考生成绩。
学生自选的3门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每门卷面满分100分,以转换后的标准分呈现考生成绩,两个标准分合成后作为高校录取总成绩。
目前仅有海南采用标准分这一计分方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琼府〔2024〕25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我省高考综合改革的需要,确保标准分转换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我厅对我省原标准分转换办法进行了研究、优化和修订,形成了新的《海南省普通高考标准分转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促进公平、科学选才”为宗旨,依据现代教育测量理论和统计学原理,为适应我省高考综合改革的需要,优化标准分赋分方式,确保标准分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的全体考生。
第四条 适用范围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等高考统考科目成绩转换,思想、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计入高考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转换,以及综合分转换。
第五条 成绩发布包括单科标准分、综合分。转换后的标准分是普通高等学校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不公布各科目原始分,也不提供原始分查询。
第六条 高考标准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标准分转换方法符合现代教育测量理论和统计学原理,符合我省考试招生工作实际,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才,有利于引导学生合理规划学业和选择专业志愿。
(二)公平公正。转换程序和公式对全体考生一视同仁,保证转换后考生排序不变,充分体现各学科的权重地位,彰显全面发展的价值导向。
(三)准确无误。数据整理和分数转换采取多人多次操作,交叉比对,反复校验的办法,确保基础数据和转换分数零失误。
(四)安全保密。对服务器进行多人分段密钥管理,参与信息管理和标准分转换工作的人员,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并签署安全保密责任书。
第七条 单科标准分转换
单科标准分包括:语文、数学、英语高考统考科目和思想、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各科目的标准分。
根据标准正态分布常模量表,依照转换公式Ti=180+30×Zi,建立《标准分与百分等级对照表(单科)-分数区间[60,300]》。
(一)将学科全体考生的原始分数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二)计算小于或等于每个分数Xi的考生占该学科考生总数的百分比,从而求出每个分数Xi的百分等级Ri。
(三)查《标准分与百分等级对照表(单科)-分数区间[60,300]》,得到每个分数百分等级Ri对应的单科标准分Ti。
第八条 综合分转换
综合分是考生高考统考科目的标准分和选择性考试科目的标准分根据各自的权重加总后转换的标准分。
根据标准正态分布常模量表,依照转换公式Ti=500+100×Zi,建立《标准分与百分等级对照表(综合分)-分数区间[100,900]》。
(一)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权重为1.5,其他各科目权重为1,计算每个考生的合成总分,计算公式为:
t=1.5×Tyw+1.5×Tsx+1.5×Tyy+Tx1+Tx2+Tx3
其中,Tyw、Tsx、Tyy、Tx1、Tx2、Tx3分别为语文、数学、英语、选考科目1、选考科目2和选考科目3的单科标准分。
(二)将全体考生的合成总分t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三)计算小于或等于每个合成总分ti的考生占考生总数的百分比,从而求出每个合成总分的百分等级Ri。
(四)查《标准分与百分等级对照表(综合分)-分数区间[100,900]》,得到每个合成总分百分等级Ri对应的综合标准分Ti。
第九条 标准分转换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考试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原标准分转换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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