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6/24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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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自考公司法串讲笔记(8)

串讲笔记 来源:湖北自考网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1、股东资格的限制:a.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和住所的限制。

  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的原因:一是公司认购本公司的股份,会导致公司资本减少,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公司股票价格,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公司自为股东,导致公司同时具备了“公司”与“股东”的双重身份,致使权利义务关系不清。

  C.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办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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