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动态 来源:湖北高考网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6日 1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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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考核
1.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1.参加我省2024年普通高考报名,并取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除外),且未被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第一轮录取的考生均可参加第二轮报名。
2.在第二轮报名前,考生须仔细阅读拟报考院校发布的招生简章等信息,了解院校的合格性考试成绩、身体条件等要求,以及有关录取规则等,防止因不符合报考要求被院校退档。同时,还需关注院校的校测安排、培养方案、教学地点、收费标准等,选择适合自己的院校和专业。
3.第二轮报名时间为:4月20日9:00至15:00。符合条件的考生可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gk.jseea.cn)的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申请平台报名。考生应尽早上网填报并提交,逾时将不能填报。
4.部分院校组织开展笔试、面试或职业适应性测试等,考生务必要关注报考院校招生网站,及时了解院校校测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提前做好参加校测的各项准备。
5.已被高职院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6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录取。确需参加高考的,须向高考报名地县(市、区)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但不再参加录取。
6.考生须妥善保管自己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切勿将此类信息告知他人,防止因账号、密码泄露造成数据被删除或篡改。考生如忘记密码,可联系本人所属报名点(中学)的管理员进行密码重置;已绑定手机号的,可直接点击登录页面的忘记密码进行密码重置。
7.考生应从省教育考试院、招生院校等正规途径获取招生信息。根据规定,高职院校提前招生院校严禁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额外费用,严禁用预收费的方式提前向考生收取学费,严禁有偿组织生源。考生和家长要注意提高警惕,增强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切勿轻信内部指标额外计划包投档包录取包专业等虚假宣传,谨防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考试
(一)根据《江苏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我省高考实行3+1+2模式,包括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考试科目以及考生选择的3门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
1.科目设置
统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
选择性考试科目:思想、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考生首先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选择1门,再从思想、地理、化学、生物4门科目中选择2门。
2.成绩构成及计分方式
高考总分值设置为750分。考生总分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
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以每门150分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30分。
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均为100分,其中物理、历史科目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余科目以等级分计入总分。
3.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
考生所选的选择性考试科目,其所选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对于选择性考试科目所对应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高考时不得参加相应科目考试,可参加志愿填报及投档。
4.考试日程
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全国统考科目、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8、9日(具体安排见附件)。
5.综合素质评价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围绕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自我认识与生涯规划等六个方面进行写实记录,建立个人档案。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将以统一格式提供给高校,具体使用办法由各院校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二)外语考试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符合相关高校(专业)的报考要求。
(三)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必须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和学业水平选择性科目考试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省教育考试院、招生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以及中学要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设置、监考聘任、应考培训和考试组织与实施等考务管理工作。对参与监考及考务管理等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
(五)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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